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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高校毕业生普法宣传之案例篇
  • 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7-20 22:07 点击:次 字体:【
  • 高校毕业生普法宣传之案例篇


    正值毕业季来临之际,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之浪潮进行得如火如荼。然而职业市场上陷阱多多,高校毕业生又当属初出茅庐,尚且缺乏相当的社会经验和辨别能力,容易掉进各种求职“圈套”之中。了解相关案例,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到职场上的真实情况,吸取经验,谨防上当受骗,必要时利用好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    案例一:入职前先交押金

    小王经过应聘成功入职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,公司要求小王交5000元“建档费”作为入职押金,并表示如果入职未满三个月就离职,押金不退。初入社会的小王并不确定公司要求交“建档费”的行为是否合理,于是向父母询问。小王父母认为该公司属于“骗子公司”,但经与同学交流,又发现一些入职其他公司的同学也有被要求交入职押金的情况。最终,小王还是交钱办理了入职手续。

    分析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,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其中包括了就业、择业的权利。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财物,不管是扣押证件还是金钱,都是违法的。


    案例二:不签订就业协议书

    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,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,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,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。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,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。


    分析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,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

    劳动者要积极为自己争取权利,在法律相对完备的情况下,求职者要大胆主张,争取劳动者应得的法益。因为合同是劳动者的保障,是对合同双方中较为弱势一方保护的依据,所以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,求职者要大胆商谈。


    案例三:重复约定试用期

    毕业生小张入职了一家公司,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。入职三个月时,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,会后小张被告知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,需要增加三个月试用期。直到六个月满,人事部门通知小张,因其未达到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,须尽快办理离职手续。小张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,而公司则认为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
    在试用期间,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项规定看似宽泛,用人单位貌似有可操作空间,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。用人单位需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,并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举证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。否则,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。

   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,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,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。


    祝愿毕业生们能够慧眼识破各种陷阱,早日顺利实现就业!


    来源:仲恺外国语学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