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情简介
2023年8月,厦门海洋学院2023届毕业生林某应聘厦门某电商公司,从事网络客服岗位工作,月薪4000+绩效考核奖。在员工入职培训时,林某被告知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,工作时间为上午8:30-12:00,下午2:30-5:30。工作一段时间后,林某发现身边的同学,周末基本上是双休,而自己所在公司却是单休,于是便向公司HR提出异议,HR表示厦门有不少公司都规定单休,完全是合理的。林某对此存有疑惑,不知“单休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
二、以案说法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”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”因此按照现有法律规定,在不违反周最长工作时间的前提下,“单休”也是合法的,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,决定适用单休或双休制度。在本案中,林某每天工作时间6.5小时,周工作时间6.56=39小时,并未超过周最长工作时间的上限,因此是合法的。
三、温馨提示
由于行业、岗位等特殊情况,现实中有不少用人单位规定“单休”较为常见。有鉴于此,同学们将来毕业后找工作,要注意以下几点,以便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:第一、在找工作的过程中,要提前向用人单位HR了解关于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的规定,如果无法接受单休,不建议去应聘。第二、如果接受单休,则要注意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,如果超过,则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。